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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公司职责要求及规定

发布时间:2023-07-25 阅读:82

公司在提供担保时,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;反担保的形式王要包括保证、抵押、质押,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、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;

公司应当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,方可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。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、履行等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规定。

公司对外提供担保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

(一) 被担保人为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,包括全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.参股公司;

(二) 按照同股同权、同股同责的原则,以出资(持股) 比例为限提供担保;确需超过出资(持股)比例提供担保的,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防范自身利益受损的措施,经公司董事会审议,报股东 (股东会) 审批;(三) 未超过公司确定的融资与担保的限额。


公司不得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

(一)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;

(二)超过出资 (持股) 比例向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提供担保;

(三) 向假借经营活动名义的企业与自然人提供担保:(四)通过合作贸易、代理业务等形式为其他企业、自然人提供担保;

(五) 年度担保计划外未经股东 (股东会) 批准的担保事项(六) 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,包括:1.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 (政策性亏损除外) 或资不抵债的;

2.资产负债率在70%以上的3.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

不利影响的;

4.已进入重组、托管、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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